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职,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过程,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