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