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二)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