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装备和工艺,指导和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和推进节水型农业建设。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指导和推进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