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