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量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
对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