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