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等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