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价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节约用水等因素,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制定水价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非常规水源的价格应当根据水质和用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常规水源价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