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具体用水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