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水、用水应当计量,禁止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

同一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对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