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