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