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