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水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