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