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