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