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公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按国家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交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并给公路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验损失。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索路产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