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路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公路安全标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设置的,应在五日内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