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执法证件。不依法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