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按前款的规定确定外,还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标准对行车视距和立体交叉的要求。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