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三十八条有效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四十五日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