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