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