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交接新兵依法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商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