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三十三条有效交接新兵依法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商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