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信用主体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或者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文件,或者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七)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或者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九)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