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医疗医保医药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医疗医保医药信用信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相关监管、失信认定、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实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