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信用主体违反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除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药品采购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药品采购,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