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对其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