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信用主体,是指从事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和医药研发、生产、流通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