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部门应当在决定中列明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其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