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严重失信主体,除按照医疗医保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职业禁入或限制从业、限制任职、解除医保协议、取消资格等惩戒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优先审评审批、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