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及时采取联合失信惩戒措施,并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部门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