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病病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病区判定标准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布鲁氏菌病病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