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地方病防治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