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地方病防治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