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救助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大骨节病、氟骨症、克山病等患者专项救治协议定点医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