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早夜市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段、位置经营;(二)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三)使用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四)保持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气瓶、燃烧器具及配套设施;(六)产生的声音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