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经营者在规定时间、起止区间内入市、撤市;

(二)建立并执行道路交通、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应急管理、争议处理、污染防治、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在早夜市起止点公示管理制度和监督方式等内容;

(三)早夜市周边应当具备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消防、照明、排污等设施,条件具备前应当设置临时设施;

(四)设立服务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配备灭火器材、分类垃圾桶、便民用品等设备设施;

(五)早夜市摊位收费的,公示收费标准,设免收摊位费公益区,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申请公益区摊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