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开展早夜市行政执法,负责对早夜市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早夜市及其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在早夜市周边合理施划限时停车泊位,在早夜市起止点设置限时停放车辆交通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早夜市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经营范围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早夜市消防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早夜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农牧部门负责对早夜市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早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