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合理间距和公众意见,决定新建或者撤销早夜市,确定并公告早夜市起止点、入市和撤市时间;通过公平程序依法确定早夜市开办者。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早夜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消防、停车泊位(场)、供电、照明、视频监控、供水、排污等配套设施。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极端天气、突发公共事件、高考和中考等特殊时期,可以作出或者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早夜市经营时段和区域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发布公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及时性、针对性。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