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早夜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早夜市管理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负有早夜市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做好法治宣传、意见征询、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