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