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