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