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