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地方设置绿地平面图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