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地方设置绿地平面图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