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经依法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