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管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管护,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污水和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并进行资源化利用,保持绿地功能完整和绿化设施完好;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并制止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