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地方设置绿地平面图。已建成的绿地平面图由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负责设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